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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暫行規定》解讀
發布時間:2021-03-03發布來源: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抽查不合格企業的后處理整改工作是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核心職責和重要內容,2012年以前原省質監局曾經出臺過關于后處理整改工作要求的文件,但覆蓋范圍和內容已經不適應現在市場監管工作要求。為規范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后處理整改工作,適應新形勢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訂了《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暫行規定),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制訂本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0年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3號);
(四)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2014年原國家工商總局令第61號);
(五)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工商消字〔2015〕189號);
(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18號局長令)
(七)其他相關規定。
二、制訂本暫行規定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原質檢總局于2010年12月19日發布了第133號令《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對生產領域產品監督抽查作出規定。原工商總局于2014年2月14日公布第61號令《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對流通領域產品質量抽查作出規定。為了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原工商總局下發文件《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工商消字〔2015〕189號)。原質檢和工商分別在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實體市場或網絡市場)各自開展產品(商品)的監督抽查工作,并對抽查不合格企業的后處理整改工作作出原則性規定。2019 年11月21 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18號總局令),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后處理等工作做了規定,規定整合了生產、流通領域的工作要求,作為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法規文件,于2020年開始生效實施。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原質監、工商等舊的辦法、文件自動失效,過去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后處理整改工作要求必須要有新的規范性文件來依據實施:一是必須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重新確定省、市、縣(區)等不同層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后處理整改工作中的職責權限;二是對后處理整改工作的具體要求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于規范和監督;三是對于過去制度里沒有規定的,如跨區域的移送、線索轉辦、復查不合格或拒絕整改等情形的企業信息公告等工作作出明確要求;四是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工作時亟待理清的事項作出明確要求。
鑒于上述情況,有必要制訂本暫行規定,規范開展和監督我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
三、本暫行規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起草過程
制訂本暫行規定,有利于推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貫徹實施,推進后處理整改工作有序合規開展,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扎實有效,主要解決如下問題:
(一)明確后處理整改工作對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的被抽樣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包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的產品生產企業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的產品銷售企業(含從事銷售商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二)明確后處理整改工作內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的后處理整改工作,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產品監督抽查結果,要求不合格產品企業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并對整改結果開展檢查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通知、公告、通報、整改、復查、移送等。
(三)明確后處理整改工作原則。后處理整改工作按照“統一要求、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市、省直管縣(市)局負責國家級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各縣區局負責市級及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
(四)明確后處理整改工作的程序性要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出現不合格后,不合格企業必須采取整改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下達整改通知,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復查,并向企業告知復查結果。本暫行規定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后處理整改工作的內容作了細化,在符合總局局長令要求的前提下,對工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更加具有操作性。
(五)明確了公告的有關要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級上報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向社會公告。”本暫行規定做了再次強調。
(六)規定了移送的內容。本暫行規定對案件線索移送和跨區域的不合格報告移送。主要解決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與執法稽查工作的銜接以及跨區域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消除。
本暫行規定自2020年初確定為重點工作,2020年6月份完成初稿,7月份分別在系統內發文和召開部分市縣局及相關處室參加的座談會,2020年三季度調研了部分市縣局,參閱了上海等地的相關規定,形成送審稿;11月份在省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再次征求了省局相關處室意見,完成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后,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印發。
四、主要內容
本暫行規定共六章二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內容為編制的依據、適用范圍、不同層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工作原則,以及相關的后處理整改工作的概念等。
第二章工作內容,主要內容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第18號局長令)制定,為后處理整改工作的具體程序和時限要求作出規定。
第三章生產者后處理整改工作要求,主要內容規定為生產領域不合格企業后處理整改工作要求。
第四章銷售者后處理整改工作要求,主要內容規定為流通領域不合格企業后處理整改工作要求,其中包含有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結果處置,主要結合工作需要,對在不合格企業后處理整改工作中涉及線索移送、列入異常名錄、統計報表等的要求。
第六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附則解釋,以及本辦法的施行日期。
《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暫行規定》于2020年12月28日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省局文件印發。